2005年5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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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执法部门纷纷出台规定
给自由裁量权加把“尺”
  “浙DJ98XX”车主李某近日收到了诸暨市运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务,他被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但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还首次出现附件说明:“该案属初次违章,且当事人态度诚恳,故从轻处罚。”这个“附件”是根据前不久绍兴市运管稽征处在全省运管系统内首次制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而设置的。
  《办法》规定,绍兴市运管稽征系统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无特殊情节的,应该按照相对统一的幅度进行处罚,以保证全市执法尺度的一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从轻处罚”、“加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必须具备《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情节,并且规定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在有关法律文书中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最终的行政处罚结果必须通过安装在违章处理室的电子显示屏或互联网对外公示等,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办法》还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独断专行、态度粗暴、反复无常、宽严失度”等。
  绍兴市国税局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不久前,他们制订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据悉,该《办法》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限制过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紧随着国税和运管部门后,当地建设部门也表示,将尽快制订量化的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报记者徐晓绍兴市的政府部门为何纷纷出台规范、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措施,给自己戴上“紧箍咒”呢?请详阅今日二版“头版纵深”栏目报道。